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0-1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檢體收件及監管 第10-1條 醫藥或研究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領用驗餘尿液檢體進行研究者,應符合人體研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前項檢體,不得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檢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