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12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檢驗作業及閾值 第12條 檢驗機構應將尿液檢體分樣後分批檢驗,每一批檢驗之數量依檢驗方法而定。進行初步或確認檢驗之每一批檢驗,均應含適量之品管尿液及盲品管尿液,並視同一般尿液檢體進行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