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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檢驗機構使用之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應記錄其來源,並標示其含量、配製日期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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