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檢驗機構應訂定檢體收件及監管作業程序,自尿液檢體收件,經檢驗及其報告之函復,至尿液檢體之儲藏及驗餘檢體之處理等,每一項作…
- 第5條檢體監管紀錄表之紀錄事項,至少應包括尿液檢體編號、受檢者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採尿單位名稱與地址、…
- 第6條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
- 第7條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
- 第9條檢驗機構對於驗餘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非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
- 第10條檢驗機構對於尿液檢體(乙),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其存取均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
- 第10-1條醫藥或研究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領用驗餘尿液檢體進行研究者,應符合人體研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
- 第10-2條前條第一項領用,醫藥或研究機構應向委驗機構提出申請。委驗機構同意前項申請者,應將驗餘尿液檢體以去識別化方式提供之;檢體保…
- 第10-3條檢驗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檢體予領用者時,應記錄下列事項:一、檢體編號。二、領用之檢體量。三、檢體外觀及性狀。四、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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