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9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檢體收件及監管 第9條 檢驗機構對於驗餘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非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陽性尿液檢體,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