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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第3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固定海運航線客船往返於臺灣本島與其設籍之離島間者,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票價補貼。前項補貼額度為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票價補貼之航線,…
  2.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2條 …翼所產生之提昇力,使船身自水面昇起而行駛之特種船舶。二、水翼客船:指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水翼船。三、水翼非客船:指不屬於水翼客船之其他水翼船。四、靠泊站:指水翼船在正常航行情況下所停靠之任一港口碼頭。五、避難站:指在緊急…
  3.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13條 水翼客船之特別檢查時效不得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特別檢查時效不得超過二年。
  4.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26條 …現成水翼船應於建造中特別檢查或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之日起,水翼客船不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不超過二年,申請按左列規定施行特別檢查:一、水翼船應進塢、上架、懸吊或頂高,使具足夠空間,對船底部構件、裝置、附屬物及水翼等,作徹底檢…
  5.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35條 水翼船浮航時之穩度,應符合客船穩度之規定。
  6.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46條 水翼船乘客艙室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一、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得酌准減低。二、乘客艙室之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應至少具有二個逃…
  7.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49條 …救生浮具。(二)應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配備成人救生衣一件,水翼客船並應另備至少百分之十五兒童用救生衣。(三)應至少備有二個救生圈,其中至少一個附有救生索,另一個附有自燃燈。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之水翼船,應備有總…
  8.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53條 …翼船除水泵外,應裝設一獨立之主消防泵,除乘客超過二百人之水翼客船外,該泵並得由主機帶動,並以該主機與艉軸易於分離為限。前項規定之主消防泵係裝設於未能保持連續值更之機艙內者,應作適當之佈置,使能自該機艙外之安全位置操縱該泵…
  9.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72條 水翼客船兼載貨物、應急準備等,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
  10.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73條 水翼客船船上秩序依下列規定:一、乘客在船上,應接受船長之指導,遵守船上秩序。二、船上禁止乘客進入之處所及不可接近或觸摸之設備,應有顯明之標示。三、航行中水翼船之艙室外不得有乘客。四、水翼船加油時應具有適當之安全防範措施,…
  11.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76條 水翼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由航政機關憑檢查報告核發水翼客船或水翼非客船證書。水翼客船證書、非客船證書之書式依附表規定。
  12.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77條 水翼客船非領有水翼客船或水翼非客船證書,不得航行。各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時亦同。水翼船非領有有效之水翼客船證書,不得搭載超過十二人之乘客。
  13.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78條 水翼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檢查人員在水翼船證書有效期間內,施行定期查驗合格後,應在證書上簽署並加註查驗日期及地點。水翼船已逾定期查驗日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其證書失效。
  1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之船舶。
  1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條 本規則所稱國際客船,指在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航行之我國客船。
  1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條 本規則所稱國內客船,指在本國外海、沿海或內水航線航行之我國客船。
  1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2條 航行沿海航線之客船,因有天然屏障其全航線無險惡風浪者,船舶所有人得向航政機關申請將該船視為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
  1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3條 …埠或口岸間用以銜接陸上交通,逐日與隔日按班次作定期往返航行之客船。
  1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1條 非動力客船,不得在內水以外之區域營運。
  2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2條 客船未經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認可,不得在露天甲板上搭載乘客。
  2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3條 客船除依船舶檢查規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船舶設備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檢查外,並依本規則規定檢查之。航行國際水域之客船,並應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施行檢驗。具有固定航線、航次、場站及費率之客船,應依附件一客船無障礙設…
  2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9條 現成船改作客船或客船有重大改裝時,除應將變更部分,檢送詳細圖說外,並應檢送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必要之其他圖說。
  2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0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審定客船乘客定額前,應勘丈其乘客艙室,其不適合本規則規定者,不得作為客用。
  2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1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查該船照明、通風、衛生、逃生及防護等設施,應供給飲用水及膳食者,並應檢查其相關設施情形。
  2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2條 …應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經檢查後有變更乘客定額或變更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應換發證書。
  2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3條 客船應在其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
  2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4條 航行國外之客船,在國內港口,應於發航前,由航政機關按下列規定派員查明認可後,始得航行:一、各種證書均屬有效。二、救生、消防及救難設備準備妥善。三、船身及輪機正常。四、照明、通風、衛生及飲水、食物等設施符合要求。五、乘客名…
  2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5條 航行外海或沿海航線之客船,其航程滿一千浬或需時五日以上者,應由最初發航港之航政機關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派員上船查明認可後,始得航行。前項客船於航程中停泊其他港口,如有乘客上下時,應由當地航政機關查明前條第一…
  2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6條 國內客船應於當日發航前依客船航前安全點檢表(如附表一)由船長確認簽證完成航行前準備工作,始得航行。為策公共安全,航政機關就其適航性,得依中華民國載客船舶安全抽查紀錄表(如附表二)施行不定期抽查,國內客船應由航政機關按第三…
  3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7條 船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得免備乘客名冊之客船,航政機關於查驗乘客人數時,應由船長報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