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查該船照明、通風、衛生、…
- 第32條前條規定之設施有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經檢查後有變更乘客定額或變更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應換…
- 第33條客船應在其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
- 第34條(刪除)
- 第35條(刪除)
-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船長應依客船航前點檢表(如附表一)完成航行前準備工作並簽名,始得航行。航政機關就客船適航性,應依客船航前查驗紀錄表(如附…
- 第37-1條依船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應備乘客名冊之國內客船,自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後,船長或…
- 第38條航政機關於執行第三十六條之不定期航前查驗,必要時得要求舉行試驗或演習某種設備或設施,以明其現況,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及船長…
- 第39條客船檢查之收費,由航政機關依船舶檢查費率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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