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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客船除依船舶檢查規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船舶設備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檢查外,並依本規則規定檢查之。具有固定航線、航次、場…
- 第24條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施行初次檢查時,應依船舶檢查規則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送下列文件各三份:一、船舶主要規範說…
- 第25條船舶主要規範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一般資料(一)主要尺寸。(二)船速。(三)容積及載重量。(四)建造標準。(五)各…
- 第26條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計畫中之航線概況。二、計畫中客運港口及停泊港口概況。三、計畫中之營運時期及每一時期載運乘客…
- 第27條主要之藍圖及計算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或驗船機構認可:一、一般資料(一)總佈置圖。(二)船身內外縱剖面…
- 第28條前三條規定之圖說文件,船舶所有人如有特殊理由,無法全部檢送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免送。前項規定之…
- 第30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審定客船乘客定額前,應勘丈其乘客艙室,其不適合本規則規定者,不得作為客用。
- 第31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查該船照明、通風、衛生、…
- 第32條前條規定之設施有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經檢查後有變更乘客定額或變更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應換…
- 第33條客船應在其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
- 第34條(刪除)
- 第35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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