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施行初次檢查時,應依船舶檢查規則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送下列文件各三份:一、船舶主要規範說明書。二、營運計畫書。三、主要之藍圖及計算書。四、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必要之其他資料及圖說。初次檢查包括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建造中及變更船種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