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水翼之設計,為確保其船身能於不同排水量、俯仰、傾側之狀況下安全浮航或翼航,設計時應經計算及模型試驗,以確定重量之分佈、水…
- 第31條水翼船之艙區劃分,應至少於二相連艙區浸水之情況下,船身不致沉至上甲板,並具有正值之剩餘定傾高。總噸位未滿二十之水翼船得不…
- 第32條計算可浸長度時,其假設之受損範圍及邊際線,應依左列規定:一、船長在四三.五七公尺以下者,其縱向受損範圍應為船十分之一。二…
- 第33條船身各部主要構材及水翼所用之材料,應經航政機關施行材料試驗具有適當強度。其成分應經分析,並具充分之耐蝕性或經有效之防蝕處…
- 第34條船底外板於水翼船在計畫滿載與計畫翼航之最大高度上落下時,應不致破損變形。
- 第36條水翼船船身及水翼係焊接者,其焊接部分除應施行目視檢外,左列部位並應以放射線檢查之。但焊接僅用於船身主要部分之部分者,得酌…
- 第37條上甲板以下舷窗應水密,並能耐風浪襲擊,所用玻璃窗應採不易破裂之材料。玻璃舷窗後應裝置能有效關閉確保水密之鉸鏈式內窗蓋。
- 第38條駕駛室前玻璃,應有良好之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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