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計畫中之航線概況。二、計畫中客運港口及停泊港口概況。三、計畫中之營運時期及每一時期載運乘客…
- 第27條主要之藍圖及計算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或驗船機構認可:一、一般資料(一)總佈置圖。(二)船身內外縱剖面…
- 第28條前三條規定之圖說文件,船舶所有人如有特殊理由,無法全部檢送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免送。前項規定之…
- 第29條現成船改作客船或客船有重大改裝時,除應將變更部分,檢送詳細圖說外,並應檢送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必要之其他圖說。
- 第30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審定客船乘客定額前,應勘丈其乘客艙室,其不適合本規則規定者,不得作為客用。
- 第31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查該船照明、通風、衛生、…
- 第33條客船應在其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
- 第34條(刪除)
- 第35條(刪除)
-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船長應依客船航前點檢表(如附表一)完成航行前準備工作並簽名,始得航行。航政機關就客船適航性,應依客船航前查驗紀錄表(如附…
- 第37條船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得免備乘客名冊之客船,航政機關於查驗乘客人數時,應由船長報告之。
- 第37-1條依船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應備乘客名冊之國內客船,自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後,船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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