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第3條 法規: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3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固定海運航線客船往返於臺灣本島與其設籍之離島間者,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票價補貼。前項補貼額度為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票價補貼之航線,其補貼額度高於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維持其原有補貼額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