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一、計畫名稱。二、計畫期程。三、計畫目標。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五、稽核方式。六、預定進度。七、經費來源。八、辦理機關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