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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固定海運航線客船往返於臺灣本島與其設籍之離島間者,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票價補貼。
前項補貼額度為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
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票價補貼之航線,其補貼額度高於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維持其原有補貼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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