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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2條 …交易者,其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及價金沒入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違反者,得處或併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或海關執行前二項規定時,得洽警察機關協助。
  2.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外幣收兌處,係指依本辦法設置,由金融機構以外之事業,兼營對客戶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兌換新臺幣之業者。本辦法所稱客戶係指:一、持有外國護照之外國旅客及來臺觀光之華僑。二、持有入出境許可證之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
  3.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每人每次收兌金額以等值一萬美元為限。
  4.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幣收兌處設置之核准、廢止核准及必要時之業務查核等管理事項,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前項業務查核,本行得自行或會同臺灣銀行辦理之;外幣收兌處接受查核時,不得隱匿、毀損有關…
  5.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收兌外幣需要,並有適當之安全控管機制者,得向臺灣銀行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一、旅館及旅遊業、百貨公司、手工藝品及特產業、金銀及珠寶業(俗稱銀樓業)、鐘錶業、連鎖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車站、寺廟、宗教或慈善團體、市集自理組織、博…
  6.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幣收兌處執照由臺灣銀行發給之;其辦理外幣收兌業務,除本辦法規定者外,應依臺灣銀行所定之注意事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及有關規定辦理。各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由臺灣銀行設計之中英文統一識別標示。
  7.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幣收兌處收兌外幣之匯率,應參照指定銀行買入外幣價格辦理,並將匯率於營業場所揭示之。外幣收兌處收兌之外幣,應結售予指定銀行並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8.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幣收兌處應於每季終了次月十五日前,向臺灣銀行列報該季收兌金額;臺灣銀行彙總後,於當月底前,列表報本行外匯局。
  9.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外幣收兌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銀行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二、連續兩季無收兌業務或連續四季收兌總額未達等值五千美元。三、有停業、解散或破產情事。四、經核准辦理收兌業務後,發現原申請文…
  10.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逐筆確認係由客戶本人親自辦理,並詳驗其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及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別/地區別、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號碼、交易金額記錄於外匯水單,並經客戶親簽後,始得辦理交易。外幣收兌處確認…
  11.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時,對於下列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特別注意,並應自發現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蓋用外幣收兌處專用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交由臺灣銀行於十個營業日內,轉…
  12.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收兌業務應有專設帳簿及會計報表等,詳實記錄交易事實,並至少保存十年;相關之外匯水單、申報疑似洗錢紀錄及資恐通報資料等憑證,應自其憑證作成時起,至少保存五年。前項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及憑證等,外幣收兌處應以紙本…
  13.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幣收兌處應派員參加臺灣銀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並應辦理新進員工職前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本辦法相關規定及外幣鑑識。
  14.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幣收兌處應由負責人或指定人員執行或監督執行其內部人員遵循本辦法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定。
  15. 行政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每人每次收兌之人民幣現鈔,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二、收兌之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臺灣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