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土石採取人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者,應檢附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申報書(如附件一)、其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無重複聘用之切結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土石採取場負責…
  2.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6條 …及技術主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土石採取人更換合格人員或調整職務: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措施之管理及維護。二、未辦理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三、對土石採取場災變之…
  3.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首年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收取外,其餘年度於每年一月收取。但土石採取人於次年一月尚未取得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時,得於領得登記證時,再依規定繳納當年度之環境維護費。
  4.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土石採取人因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土石採取許可者,已繳納之環境維護費不予退還。
  5.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土石採取人因採取數量未達原核定土石採取計畫數量,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書圖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未採取數量之環境維護費:一、土石採取許可期滿,且未申請展限或申請展限經駁回。二、自行廢業。前項土…
  6.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條 …土石採掘、儲存及附屬於場內搬運、碎解、洗、選作業之場所。七、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八、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九、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及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十、總…
  7.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7-1條 …應依主管機關規劃方式申請開採,免重複依前項各該程序辦理。前項土石採取人於經許可開採時起,視為水土保持法之義務人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開發單位,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開發單位之變更。第三項私有土地所有人經土石採取人同意…
  8.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6條 土石採取人依第六條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為之。但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為之。
  9.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8條 土石採取人應於領得土石採取許可證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備具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後開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並以二次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其土石採取場設施與所…
  10.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9條 土石採取人應於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前,設妥界樁及牌示,並妥為保存及維護。前項界樁及牌示之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0條 土石採取人應依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
  12.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1條 …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逕為變更之。土石採取人因變更致受有損失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合理之補償。
  13.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2條 土石採取人申請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書件。其為更正者,並應加具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之書件。二、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三、理由書。
  14.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4條 土石採取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廢止其土石採取許可:一、造成環境、生態明顯影響,經查屬實,並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無效。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15.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6條 土石採取人於土石採取區之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時,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未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之。
  16.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7條 土石採取許可期滿或經撤銷、廢止時,土石採取人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
  17.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8條 土石採取人租用或同意使用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於完成整復措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補償。
  18.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9條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0條 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一、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之防制。三、使用機電、搬運或…
  20.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2條 土石採取人應定期將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採取及銷售數量之調查。
  21.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3條 …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土石禁採區;其因而致土石採取人受有損害者,該土石採取人得向申請劃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相當之補償。中央主管機關為維持或調節土石供需平衡,得依職權劃定土石禁採區;其因而致土石採取人…
  22.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4條 …知其全部或一部停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指導及監督。土石採取人或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對於前項之檢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23.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8條 …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
  24.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9條 …者。因違反前項規定導致災變或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同一土石採取人爾後之土石採取許可證申請。
  25.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三、運送人未依第…
  26.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7條 …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屆期未辦理者,原證失其效力。土石採取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並提出展限之申請時,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駁前,得繼續採取。
  27.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土石採取人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七項規定,同意土石採取專區內被徵收土地之私有土地所有人,以徵收補償費為出資,作為土石採取人之合夥人時,土石採取人應出具其同意書,並檢具合夥契約,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土石採取許可證。
  28.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土石採取人應於土石採取場設立水準點,管制開採高程,防止超挖。
  29.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土石採取人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代其職務;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土石採取人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