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22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 第五節 開工、減區、更正及消滅 第22條 土石採取人申請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書件。其為更正者,並應加具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之書件。二、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三、理由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