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16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 第四節 展限 第16條 土石採取人依第六條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為之。但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