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土石採取法 第四節 展限 條文:第16~17條(共 2 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全文 第16條土石採取人依第六條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為之。但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為之。 第17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於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案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