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29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土石採取場安全 第29條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