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28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 第五節 開工、減區、更正及消滅 第28條 土石採取人租用或同意使用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於完成整復措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