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39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3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者。二、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採行安全措施或為安全措施設計、管理及維護者。因違反前項規定導致災變或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同一土石採取人爾後之土石採取許可證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