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者。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