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2 部 條文 2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國有耕地,指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國有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
  2.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4條 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除第五條規定者外,為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迄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前項承租人於公告放領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換約承租…
  3.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5條 …(以下簡稱農業團體)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由該土地管理機關與其承租人終止租約,並依規定與合作農場場員、農業團體會員重新訂立租約後放領與本辦法發布時使用該土地之合作農場場員農民、農業團體會員農…
  4.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8條 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前,應先依下列程序辦理先期作業: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清查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有租賃關係迄今仍出租之國有耕地,造具清冊,送交第二條規定之主辦機關查註意見後檢討評估,就符合第三條規定得予放領之…
  5.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下: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申請承領。二、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人身分。三、編造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送地價經收行庫。四、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繳納後三…
  6.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1條 …列事項,並通知承租人備具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指界:一、現使用人與國有耕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二、耕地現供農業使用。三、承租耕地界址無糾紛。四、耕地承租權無糾紛。前項調查結果,不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7.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2條 山坡地範圍內國有耕地之放領,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之規定辦理。
  8.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國有農牧用地。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以國有耕地放租或出租,而非屬前項之國有耕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適用本辦…
  9.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3條 下列各款國有耕地不予放租:一、原住民保留地。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五、保安林地。六、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之土地。七、其他依法…
  10.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4條 國有耕地在未依法完成總登記前,不得放租。但本辦法施行前已放租者,得於租期屆滿時申請續租。
  11.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辦理國有耕地放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所屬分署,或受託管理、經營土地之機關、機構。
  12.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6條 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如下: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四、實際耕作毗鄰…
  13.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7條 國有耕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本辦法施行前,原承租面積已超過前項規定面積標準者,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之放租面積,依…
  14.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8條 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二、勘查現況。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五、審查。六、核定放租。七、訂定租約。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15.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9條 國有耕地得依現狀辦理放租。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國有耕地有使用或產權糾紛尚未確定前,暫不放租。
  16.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0條 國有耕地放租,其租佃之相關事項,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非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施行區域,依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山坡地範圍內國有…
  17.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1條 國有耕地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放租機關與承租人約定之。前項約定之租期及租金,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其租期不得少於六年,且地租之年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
  18.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3條 國有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依本辦法規定不再續租者外,承租人有意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約。
  19. 行政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4條 國有耕地地租,應於開始繳納日起一個月內繳清。承租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定加收逾期違約金。
  20.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條 …另有規定外,得辦理出租。前項出租之方式,包括標租及逕予出租。國有耕地供農作或畜牧使用者,另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訂定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放租,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21.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8條 …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國有耕地租約或國有耕地放租租約之土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原承租人依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租約後重新申請承租,其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逕…
  22.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6條 國有耕地得提供為放租或放領之用;其放租、放領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邊際及海岸地可闢為觀光或作海水浴場等事業用者,得提供利用辦理放租;可供造林、農墾、養殖等事業用者,得辦理放租或放領。其辦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