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國有耕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本辦法施行前,原承租面積已超過前項規定面積標準者,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之放租面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