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二、勘查現況。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五、審查。六、核定放租。七、訂定租約。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