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國有耕地放租,其租佃之相關事項,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非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施行區域,依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山坡地範圍內國有耕地之放租,其租約之終止、承租權之撤銷、補償、水土保持與維護,並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