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國有農牧用地。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以國有耕地放租或出租,而非屬前項之國有耕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適用本辦法國有耕地之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國有耕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