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8條 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二、勘查現況。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五、審查。六、核定放租。七、訂定租約。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