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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
  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作。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國家…
  3.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4.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進行分組審查。分組審查應設下列三組:一、第一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與基本國策之修憲提案。二、第二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政府體制之修憲提案。三、第三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制度及其他之修憲提案。各審查小組…
  5.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是否符合要件之審定。四、關於議案討論時間之分配。五、大會期間人民請願文書之處理。六、關於一般提案處理建議之審定。七、其他有關議事程序事項之處理。
  6. 總統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3條 …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副總統之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7.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2條 …執行情報工作所需特種裝備器材及物品安檢事項。五、提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居留、停留及入出境紀錄等相關資訊。六、提供情報工作所需戶政、役政及入出境資訊。七、刑案資料查詢。
  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條 …作,及相關人員之管理與激勵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情報工作及其監督、相關人員支給、補償及獎勵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6條 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1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7條 …前,應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或法務部調查局,對其實施查(約)訪。拒絕接受查(約)訪者,移請權責機…
  1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8條 …、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1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2條 …經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核定執行情報工作,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1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2-1條 …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其刑。我國人民曾有違法失職情事,致遭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掌握並脅迫為其擔任間諜,在尚未從事間諜行為前自首犯行者,原所涉犯罪,得減輕其刑。公務員主動向所屬機關…
  1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對各情報機關以及對本法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給予下列種類之獎勵: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二、獎狀、獎盃或獎牌。三、行政獎勵。四、獎金,並得與第…
  15. 總統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第2條 …院未定地域加給或房租補助費標準之地區者,應由情報機關參酌當地人民生活水準、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鄰近相當之駐外機構擬訂地域加給或房租補助費支給數額,報經中央二級以上之上級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一項所定情報…
  16.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條 …人員之組成、管理與激勵措施,以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特種勤務、相關人員支給、照護及獎勵等,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7.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4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並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
  18.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 第12條 …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總統、副總統官邸及總統府周邊,為防範、制止或排除…
  19. 總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7條 …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20.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 …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21.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22.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2條 …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六、其他公文。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23.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5條 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
  24.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9條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25.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3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26. 行政請願法 第1條 人民請願,依本法之規定。
  27. 行政請願法 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28. 行政請願法 第3條 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29. 行政請願法 第4條 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30. 行政請願法 第5條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三、受理請願之機關。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