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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1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2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2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
第3條(刪除)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3條
(刪除)
第4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國旗一面,縱二.八公分,橫四.三公分。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4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國旗一面,縱二.八公分,橫四.三公分。
第5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一、團體名稱。二、成立日期。三、會址所在地。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5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一、團體名稱。
二、成立日期。
三、會址所在地。
第6條(刪除)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6條
(刪除)
第7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7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
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第8條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8條
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
第9條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9條
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
第10條政黨證書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10條
政黨證書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1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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