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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法
第3條
請願法 第3條
法規:
請願法
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3條
人民
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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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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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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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5條
立法院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先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其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通知其補正。請願文…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人民請願,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第4條
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第5條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
第6條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7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8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第9條
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所歧視。
第10條
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11條
人民請願時,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得不受理其請願。
第1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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