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條例 第9條 法規:公文程式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9條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