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條例 第12-1條 法規:公文程式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2-1條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