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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6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議決定(以下稱審定)前,得撤回之;其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行申請審議。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7條 …審議未附申請書或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前項補正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十日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8條 …但保險人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時,得依申請事項重新核定,逕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爭審會。
  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2條 …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但經申請人同意者,得免通知。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七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3條 …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爭審會得依職權停止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4條 權益案件之申請審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5條 …。二、申請審議案件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及其所持見解。三、對於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逐一表示意見;其為反對意見者,並應附具理由。四、據以作成原核定通知之證據資料。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得以書面向爭審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文件不在此限:一、審定擬辦之文稿。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7條 爭審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之申請,通知其於指定期日、處所陳述意見。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 …請,應填具申請書及案件明細(如附表一、二),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蓋章: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名稱、代號及負責醫事人員之姓名。二、請求之事項。三、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四、收受或知悉保險人複核通知之年、月、日。五、病歷及…
  1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2條 …項:一、複核通知文件未附記事實及理由者,其事實及理由。二、對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之意見。三、據以作成複核通知之證據資料。前項保險人複核通知文件之作成,如為實地審查、檔案分析、立意或隨機抽樣審查之案件,應載明審查、分析及抽…
  1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4條 …載。三、機關及其首長。四、年、月、日。前項第二款規定,於同一申請人在一定期間內本於同一特約所生二筆以上之爭議審議案件,得僅記載有爭議之部分,無須逐筆記載;其為同類型且審議結果相同者,亦同。醫療費用案件經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
  1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6條 審定書應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必要時,並副知相關機關或單位。保險人對於爭審會所為審定,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爭審會審定撤銷之案件,保險人因申請人所附文件未齊而須補正者,自補正通知日起,至補正完成日止之期間,…
  14.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條 …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申請人資格或納保。二、被保險人年資。三、保險費或利息。四、各項給付。五、身心障礙程度。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之權益。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對保險人下列事項…
  15.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3條 申請人就前條所定事項之核定不服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經由保險人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16.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
  17.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5條 …證據為文書者,應檢附繕本或影本。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者,亦同。二、有委任代理人者,代理人之姓名、出生…
  18.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6條 …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申請審議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監理會。保險人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審議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案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並將意…
  19.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7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再申請審議。
  20.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8條 …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前項補正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21.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9條 申請人得以書面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文件,不包括在內:一、審定擬辦之文稿。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22.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4條 審議會議開會時,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申請列席說明。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23.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5條 …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
  24.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6條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二、申請審議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規定。四、申請人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五、原核定已不存在。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七、對於非行政…
  25.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7條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26.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8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保險人或監理會檢送因申請人死亡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27.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0條 …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審定或發回保險人另為核定。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
  28.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1條 …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並由監理會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29.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2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三、機關及首長。四、年、月、日。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3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文件需要補送相關資料時,得通知特約醫院、診所協助提供,並通知申請人。特約醫院、診所代辦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得先行造冊後,以傳真、專人或網路送達方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於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第二項所列文件。附表一中註明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