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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單,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
  2.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逕行駁回之。
  3.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條申請應用案件之准駁決定,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前項通知如為駁回之決定者,並應敘明理由。第一項書面通知經申請人事先同意者,得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
  4.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1條 …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准許閱覽。本會得向申請人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5.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8條 …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6.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1條 …具意見提交本小組會議討論。二、委員認有實地履勘必要者,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配合現場履勘,並作成紀錄供本小組會議審查。
  7.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小組進行預審、現場履勘及小組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
  8.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首長核可後,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名義書面通知申請人鑑定結果。
  9. 行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3條 …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0. 行政政黨法 第7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
  11.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7條 …,應按每批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於得標人、優先購買權人或申請人繳清價款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保管款整批存入專戶保管。
  12.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文件。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並應檢附第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四、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之繼承人者,並應檢附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
  13.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3條 …權人有二人以上申請優先購買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先行協議,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購買權利範圍協議書;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
  14. 行政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不予備案;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15.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2條 …關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或商業名稱。二、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三、營業項目。四、本公司或商業所在地;設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者,其所在地。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16.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3條 …服務業應檢具之相關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指下列文件:一、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有選任董事者應檢附董事名冊,商業屬合夥者應另檢附合夥契約。二、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或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
  17.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4條 …明文件。二、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殯葬設施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殯葬設施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半數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但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
  18.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5條 …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得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實地勘查,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19.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6條 …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後,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應將展延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20. 行政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8條 …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及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並於完成登記及加入公會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
  21. 行政戶籍法 第27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22. 行政戶籍法 第28條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23. 行政戶籍法 第29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24. 行政戶籍法 第30條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25. 行政戶籍法 第31條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26. 行政戶籍法 第32條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27. 行政戶籍法 第33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
  28. 行政戶籍法 第34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9. 行政戶籍法 第34-1條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30. 行政戶籍法 第35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