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3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3條 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於會議後十日內作成會議紀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核可後,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名義書面通知申請人鑑定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