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8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及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並於完成登記及加入公會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