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1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1條 本小組辦理鑑定作業,規定如下:一、由召集人指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委員二人或三人為預審委員,先就申請案件審核,並擬具意見提交本小組會議討論。二、委員認有實地履勘必要者,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配合現場履勘,並作成紀錄供本小組會議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