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7條 審議之決定,應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