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申請審議無理由者,監理會應予審定駁回。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申請審議有理由者,監理會應以審定撤銷保險人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審定或發回保險人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