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三、機關及首長。
四、年、月、日。
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