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7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審議程序 › 第一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第7條 申請審議未附申請書或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前項補正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十日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