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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議決定(以下稱審定)前,得撤回之;其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行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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