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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爭審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爭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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