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7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再申請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