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人得以書面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文件不在此限:一、審定擬辦之文稿。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