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或國民年金利害關係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有關申請人資格或納保事項。二、有關被保險人年資事項。三、有關保險費或利息事項。四、有關給付事項。五、有關身心障礙程度事項。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權益事項。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有關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其利息事項。二、有關正當理由認定或罰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