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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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