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1條 法規: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1條 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並由監理會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